知赃物仍购买 触犯刑律获刑罚
作者:泌阳县法院 赵璐 发布时间:2010-01-24 11:48:51
2008年11月,被告人赵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2400元价格购买乔某等人盗窃的红色建设雅马哈JYM125-3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6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泌阳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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