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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执行到账17万元

发布时间:2024-01-03 08:09:17


2020年1月2日,被告邵某因经营加油站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1分5厘,期限半年,被告邵某、闵某向原告赵某出具借条一张。2020年7月21日,被告邵某以同样理由向原告赵某借款7万元,约定利息1分5厘,被告邵某、闵某向原告赵某出具借条一张。 后经原告赵某催要,被告邵某于2023年4月12日向原告赵某出具付款计划一份,就上述借款向原告赵某承诺于 2023年5月17日之前偿还本金7万元,2023年7月30日前还清下余本金20万。后二被告邵某、闵某累计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22年10月。下余借款22万元及利息被告邵某、闵某未与偿还,赵某遂向泌阳法院提起诉讼。 

泌阳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邵某、闵某向原告赵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220,000元及利息。 但判决书生效后,二被告一直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赵某于是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泌阳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常文涛经过多方查找,对被执行人邵某采取了拘传措施,邵某在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下,与申请人赵某签订了和解协议,当天履行50000元,承诺剩余170000元将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日期进行偿还,并找到案外人安某为其进行担保。 然而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邵某仍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时偿还剩余借款170000元,本院便依法对执行担保人安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执行担保人安某在执行干警的耐心释法明理下,主动来到信访接待室,代为被执行人邵某向申请人赵某偿还了借款本金170000元。

申请人赵某收到执行担保人偿还的本金后,免除了执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到了保障,担保人也主动承担了担保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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