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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可真“刑”!

发布时间:2023-12-28 15:50:29


近日,泌阳法院便审结了一起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13次向陈某转款71580元购买烟花爆竹并进行销售,因此获利4000元。2023年3月,王某主动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3年9月,泌阳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泌阳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0月,王某的家属代其上缴违法所得4000元、缴纳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犯罪金额71580元,情节严重,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且积极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四千元,依法予以追缴(已上缴)。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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