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某(女)与李某(男)系母子关系,李某与乔某离婚协议和调解书均约定:村内安置房由乔某负责建成,归其两个儿子所有,徐某及李某有权居住至百年之后(指去世),但无权处置。现协议约定的村内安置房已由乔某建设完成,但乔某没有安排二原告搬进去居住。徐某、李某遂将乔某诉至泌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合法有效,作为协议方的乔某依法应根据约定及时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现案涉安置房已经建成,乔某应积极完善住房条件,使其具备居住功能,尽快让徐某、李某居有定所,结束漂泊,这既是乔某应当承担的约定义务,也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要求。
法院判决
一、被告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原告徐某、李某提供能够满足居住基本条件的房屋两间(二原告每人一间);二、待案涉房屋具备登记条件时,被告乔某协助为原告徐某、李某办理居住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