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下午,泌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党书明带领审判团队,将庭审现场搬到了被告人杨某所在的马谷田镇南岗村,解决了杨某因腿骨骨折无法到庭的实际问题,开庭地点设在杨某的家中。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沿堡子至条山公路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向行驶的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杨某腿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从杨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2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事故责任认定,杨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杨某被取保候审并监视居住。
该案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到我院。接到立案后,案件承办法官党书明仔细翻阅了案件卷宗,并多次通过电话与被告人杨某及其家属联系。了解到杨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伤情严重,已历经多次手术,虽然目前没有生命危险,但行动不便,且考虑到杨某家住马谷田镇南岗村系偏远山村,路途遥远,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在3月2日下午上门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考虑到被告人杨某的身体状况,党书明法官放缓庭审节奏,让杨某充分表达自己的辩解意见,谈到对醉驾行为的认识,被告人杨某表示这次事件使自己及家人的身体、精神双重受伤,悔恨不已,教训深刻。
通过开展此次上门庭审,使被告人在庭审活动中同时感受到刑法权威和司法温情,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