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高效化解一起涉企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从立案、保全、调解、履行、解封仅用时10天,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双赢。
基本案情:
1、二十一万,购买设备满怀期待—吕某某与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吕某某购买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00吨粮食烘干塔塔体、提升机、控制电柜各一套总金额21万元,并约定首付设备制作定金30%,余款装车付3万,下余货款待设备组装调试合格后付清办理结算手续。2、相互猜忌,交付过程一度报警—2021年9月3日,吕某某向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制作定金款7万元;2021年9月16日12点28分,设备装车时吕某某向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3万元;货车抵达泌阳高速收费站处后,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担心设备交付后,吕某某可能会拖欠尾款,自己将遭受损失,便要求吕某某再支付5万元,否则货车司机不下高速;2021年9月16日17点47分,吕某某向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货车下高速后抵达泌阳县双庙街,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吕某某一次性结清尾款6万元,否则货车司机不到交货地点直接原路返回。此时,吕某某已经支付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5万元,一旦货车司机原路返回,自己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情急之下,吕某某开车将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车堵在路边,货车司机报警,双方相互指责形成僵局。
3、沟通失败,诉诸法律寻求帮助—2021年9月17日下午,沟通无果后,吕某某遂将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将合同约定的货物100吨粮食烘干塔塔体、提升机、控制电柜交付给自己;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合同约定的货物100吨粮食烘干塔塔体、提升机、控制电柜予以保全。
化解过程:
1、速保全—2021年9月18日上午,泌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完成该案的立案审批和分案流程,承办法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并及时对被告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涉案设备进行扣押。
2、促调解—2021年9月18日下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调解工作正式开始。承办法官抓住双方“互不信任”的症结,指出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契约,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现场给双方当事人算了一笔“经济账”“法律账”,最终双方打开心结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货物100吨粮食烘干塔塔体、提升机、控制电柜各一套交付给原告吕某某,并提供上述设备票据、合格证、铭牌手续后,原告吕某某向被告支付货款5万元,下余货款及税款共计14200元,待设备调试合格后付清。为了避免履行过程再次发生误会和矛盾,承办法官提出当即办理交付手续,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对涉案设备进行了现场交付。
3、快解封—2021年9月29日,原告吕某某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吕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被告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1年9月18日涉案设备的扣押。至此,该案划上圆满的句号,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双赢。
法官说法: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另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文章作者:杜英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