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为一名家暴受害女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该女子的丈夫对其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
基本案情:申请人薛某某(女)与被申请人褚某某系夫妻关系,2002年8月薛某某与褚某某登记结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近几年发展到褚某某对薛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021年2月薛某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褚某某起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薛某某考虑到孩子尚小,完整的家庭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褚某某本人也承诺今后不再对薛某某使用家庭暴力,故薛某某选择原谅,并同意再给褚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然而褚某某不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对薛某某实施家暴,甚至用包带勒薛某某的脖子并扬言要弄死薛某某,致使薛某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薛某某向法院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和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裁判结果;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薛某某的陈述、泌阳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以及情况说明,能够反映被申请人褚某某存在有对申请人薛某某使用家庭暴力的行为。申请人薛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储某某对申请人薛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褚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薛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如被申请人储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家庭暴力不仅对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更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安定和谐。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责。本案是一起《民法典》施行后,因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让家庭成为安全温暖的港湾。(文章作者:杜英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