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马万俊向张海鹏借款60万元,约定月息1%。因多次追款,被告人马万俊拒不归还,后张海鹏起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6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726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判决马万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海鹏60万元。判决生效后,马万俊仍拒不偿还,张海鹏向泌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5日,泌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6年11月17日向被告人马万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被告人马万俊签收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及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期限届满后,马万俊既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不申报个人财产。2017年1月18日,马万俊因不履行判决被泌阳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2日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泌阳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拘留结束后,马万俊仍拒不执行判决。
被告人马万俊拖欠他人钱款,在法院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指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接到法院执行机构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的通知后,拒绝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属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万俊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万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又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2018年2月9日,泌阳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人马万俊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马万俊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