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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升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

发布时间:2015-09-27 11:29:14


    申请人孔凡岩、肖家清、肖付才、吕天群、吕钊、吕运才与被执行人王永升买卖合同纠纷案,即(2012)泌法民执字第376号、(2012)泌法民执字第377号、(2012)泌法民执字第378号、(2012)泌法民执字第379号、(2012)泌法民执字第380号、(2012)泌法民执字第381号、(2012)泌法民执字第382号民事执行案件,于2012年10月30日在我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总标的为87500元。

    我院执行干警根据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王永升的银行账户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店信用社的两个账号,后来,被执行人有一笔款项打入其中一个账户,该笔款项足以清偿六位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但被执行人王永升于2012年11月26日达成提出与六位申请执行人和解,先支付六位申请人共计38000元,下余欠款49500元等其账户解封后再支付。但是,账户解封后,被执行人把账户上的款项全部转移走,不再支付,并且一直躲避执行。

    综上,被执行人王永升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11月24日将其案卷移送公安机关,随后泌阳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15年1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拘留被执行人王永升期间,其家属多次找到六位申请人寻求谅解,并2015年2月4日偿还六案的下余欠款共计49500元。2015年7月14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已对王永升提起公诉。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泌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永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永升的银行账户法院冻结后,有一笔款打入该户,足以偿还六位申请人的欠款,在双方达成和解后,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解冻,被执行人违背承诺,将存款全部转移,拒不支付下余欠款,并一直逃避执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办公室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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