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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运、郭新辉诉贺万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5-09-27 11:01:00


案号:(2013)泌法民执字第42号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执行依据:(2012)泌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2000元

执行法院: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长运、郭新辉

被执行人:贺万奎

    基本案情:

    郭长运、郭新辉诉贺万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泌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贺万奎返还郭长运、郭新辉彩礼42000元。郭长运、郭新辉于2013年1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贺万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其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贺万奎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豫QFG211的比亚迪小轿车一辆,我院作出(2013)泌法民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并限其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贺万奎在执行裁定书送达后擅自将车辆转卖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且其拒不归还彩礼的行为构成了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我院执行干警于2014年7月将该案移送至泌阳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已经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执行人贺万奎予以立案侦查。2015年5月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15年7月10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泌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贺万奎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贺万奎在其财产已经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转卖,将所得款项大部分隐匿、转移,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责任编辑:办公室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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