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解运增因做生意向被害人张荣明(又名张明)借款3.5万元,并约定有利息。2016年11月28日,在计算本息后,被告人解运增向张荣明出具欠条一张,内容如下“欠条 今欠张明肆万捌仟圆整,以萤石沙顶账,欠款人解运增 2016.11.28”。因索要无果,被害人张荣明向泌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运增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豫1726民初38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人解运增自愿于2017年1月17日前向张荣明偿还借款48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解运增未在确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张荣明向泌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月18日,泌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20日向被告人解运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被告人解运增签收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及申报个人财产状况。2017年3月3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726执130号执行裁定书,限被告人解运增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2016)豫1726民初38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因被告人解运增拒不履行(2017)豫1726执130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对被告人解运增分别作出拘留十五日和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于2017年5月15日将被告人解运增送交泌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因涉嫌拒执罪,2017年5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2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解运增丧失诚信,借款不还,在被害人张荣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后,被告人解运增未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拒不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在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的调解书而作出执行裁定并向其送达后,被告人解运增作为被执行人,明知执行裁定书送达即生效,且其经营萤石生意,有能力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并在人民法院对其采用拘留及罚款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解运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代为向被害人履行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害人对被告人解运增的行为予以谅解。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解运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