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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钱款送到家 法官关怀暖民心

发布时间:2017-09-04 10:35:44




    8月23日17时40分,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邱永建和队长张磊一起驱车来到王店乡高楼村委杨岗申请人陈某某的家中,把8150元执行款送到了她手中。

    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15年10月16日,陈某某与高某某因琐事产生纠纷并发生厮打行为。随后,陈某某接连三次入住泌阳县中医院和泌阳县白云山医院,经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陈某某遂起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

    经查明:因双方厮打,造成陈某某疾病加重,公民享受健康权,侵害公民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公平原则,高某某应当给予陈某某一定的经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高某某做出在十日内补偿陈某某人民币八千元的决定。

陈某某对判决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泌阳县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判决已生效,但高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经办案法官长达几个月的努力,终于将8150元(8000元执行款+150元诉讼费)执行成功。

    拿到执行款后,办案法官考虑到申请人行动不便,立即向领导汇报申请,决定将这8150元亲自送到申请人的手中。于是,在将近下班时刻,几人驱车来到申请人陈某某的家中,把钱送还给她,回到法院已7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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